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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9 16:02:46    来源:办公室

为加强地震预警管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11月12日,省政府2号令发布了《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这是我省防震减灾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地震预警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是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全省7度以上高烈度区共11.7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2%,其中有8个市、43个县(市、区)、312个乡镇位于8度以上高烈度区,地震灾害风险严重。我省环绕京津,地理位置特殊,人口密度大,工业企业多,地震所引发的社会效应远高于其他地区。实践证明,开展地震预警,是减轻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多次发表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的重要论述,也作出了许多重要的指示批示。做好地震预警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2018年9月以来,按照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统一部署,我省积极推动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河北子项目)建设,基本形成覆盖全省(除坝上地区)的地震预警服务能力。2021年7月27日,中国地震预警网示范运行新闻发布会在唐山召开,我省作为地震预警先行先试地区,已经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实现地震预警网示范运行。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条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这些法律条款为开展地震预警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缺少全面详细的法律规范。考虑到地震预警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有效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有必要就地震预警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

二是加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需要。地震预警系统包括监测系统、发布系统、接收系统、应急处置系统等部分,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大,涉及面广。只有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法定职责,才能确保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提升地震预警能力。

三是规范地震预警行为的需要。地震预警具有高度社会敏感性,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响应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才能确保地震预警活动有序开展,取得最大的减灾实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办法》共设7章、33条,分别为总则、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区域协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聚焦地震预警工作中亟须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地震预警管理机制。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一是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地震预警工作原则;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三是明确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地震预警工作职责;四是对加强地震预警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作了具体规定。

(二)规范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要求。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发力。为确保地震预警系统规范建设和有效运转,对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播发系统、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地震预警信息应急处置系统的建设,以及有关机制的建立作出具体规定。

(三)细化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响应机制。为确保地震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一是明确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自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二是要求指定的播发媒体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自动、高效、无偿地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三是对做好地震应急响应工作作了规定。

(四)建立了京津冀地震预警区域协同工作机制。京津冀地缘相接、地域一体,在地震预警领域加强区域协同非常必要。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同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保持密切沟通,推进协同立法。在《办法》中专设“区域协同”一章,建立了京津冀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并对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数据信息共享、科技协同创新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进《办法》实施的主要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办法》的宣传。这方面还需要新闻界朋友们的大力支持。近期,我们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微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使全社会熟知《办法》,自觉遵守《办法》规定,依法参与地震预警活动,积极支持地震预警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完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进一步优化我省地震预警监测台网布局,提升地震预警能力和水平。依托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建成覆盖全省的地震预警播发系统。依法推动地震易发区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依法推动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

三是做好京津冀地震预警区域协同。继续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建设,实现地震预警数据和信息共享,推动地震预警技术的创新应用,提升区域地震预警能力,当好首都的政治护城河。

四是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积极查处违法行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政策文件:《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