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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条件核查及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3 16:06:30    来源:震害防御处


为依法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和服务,进一步营造公开、透明、公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环境,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条件核查及信息公示工作。

一、公示对象

有意向或正在河北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机构)。

二、资格条件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号)等规定,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为切实保障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水平和工作质量,“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应为从业单位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公示程序

公示程序包括申报、核查、公示3个阶段。

(一)申报。有意向或正在河北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机构),按照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报送时间为:4月15日前。

(二)核查。组织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核查,确定具备在河北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条件的单位(机构)名单,视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公示。4月30日前在河北省地震局门户网站“通知公示”栏目进行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从业单位(机构)要对填报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信用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从业单位(机构)在信息公开期间出现重大变动或技术人员变更等情况,要及时申请更新。

(三)各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工作,并积极为建设单位和从业单位(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

五、申报方式

按照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填写相关表格,准备证明材料,按时报送至河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联系人:孙海建  边学锋

联系电话:0311-85818064

电子邮箱:hbzhfy@163.com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62号河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邮编:050021

附件:

1.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

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统计表

3.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诺函(示例)

4.2020年度在河北省境内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情况统计表

 

 

                                          

便函〔2021〕134号附件:1-4.docx